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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8-1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5-7-17)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2015-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5-2)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5-22)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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