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4月27日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共享平台建设、信息资源目录著录和维护、共享信息资源,以及与部级共享平台联通。
第五条 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类信息资源原则上均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信息资源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应基于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政务部门和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分类与要求
第六条 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七条 信息资源共享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出具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经脱密处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空间和属性信息、运载工具基本信息、从业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执法案件结果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接入部级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及时更新,供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
(三)对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范围、数据内容和使用用途。
第三章 目录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信息资源目录应包括信息资源的分类、名称、提供部门、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范围、共享方式、使用要求、来源系统等内容。
第九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统筹组织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已汇聚到部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未汇聚到部级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信息资源目录。
部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部级信息资源目录,经专家咨询并报部审定后,统一在部级共享平台著录并发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信息资源目录,应在部级共享平台著录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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