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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防科工局 军委装备发展部 军委科技委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63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任务要求,加强军民融合,促进协同创新,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制定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防科工局 军委装备发展部 军委科技委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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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工作任务,加强军民融合,统筹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释放服务潜能,提升协同创新能力,规范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实验室及设施)的资源主要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实验材料等。
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验(试验)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科学数据是指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实验材料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验样本(样品)、实验用试剂、标准物质、实验动物、微生物菌种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军民开展科技创新的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通过资源共享,共同组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提升军民协同创新能力。本办法所称的设施是军民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通过优质资源的有效集成,形成服务于协同创新活动的支撑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及设施的资源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服务。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等部门是推进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的宏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军民会商协调机制,设立管理办公室,统筹推进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
2. 强化问题导向,制定完善促进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的政策措施;
3. 组织开展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
4. 指导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是开展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开展本部门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保密条例;
2. 定期开展本部门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检查,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3. 盘活本部门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存量,统筹增量,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核准并发布相关资源的共享目录;
4. 参与跨部门、跨区域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落实推进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的各类规章制度,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条件;
2. 负责实验室及设施运行管理和资源共享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签署资源共享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关保密要求等事项。组织编制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目录;
3. 开展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4. 开展实验室及设施资源共享时,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进行。军队所属单位要按照中央军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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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7-4-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4-17)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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