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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3)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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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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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国土资源部(2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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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 国土资源部(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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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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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0-12-30)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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