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申报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示范单位,以及承担过两年以上省级教师培训任务且2006年以来获得过中央财政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支持的优质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同时,组织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具备条件的远程培训机构,供全国统筹使用,为实施示范培训项目远程培训模块提供优质课程资源。

  (二)申请承担卓越校长专题研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有承担两年以上国家或省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工作经验。教育部每年公布一次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名单,由参训校长自主选学。

  (三)申报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或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备支撑实施教师网络研修的设施设备、网络平台系统、数字化资源等条件。

  (四)申报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一般应是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行业代表性强、覆盖专业面广、岗位群和产业链齐全,具有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能够提供实践岗位和指导教师(师傅),且可以解决教师实践必需的食宿等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相关机构,做好项目的统筹管理、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达成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教师教育创新示范区(校)建设,探索出国进修、自主选学等培训形式,建立地方政府、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协同实施教师培训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地专业和课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提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措施,吸引行业组织、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 中西部地区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匮乏省份应充分利用省外资源,与资源丰富省份联合组织实施项目。东部省份要利用对口支援、合作帮扶、联合实施项目等方式,动员省内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主动对接和服务中西部省份,在师资、课程、网络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删减、压缩教师培训学时。深化校企、校际合作,与行业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实施项目,互派师资、共享资源。创新教师培训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丰富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调动参训教师(含校长)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开展教师训前需求诊断、训中测评指导、训后考核跟踪,研究开发教师能力测评工具,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部依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信息化服务平台和应用软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参训校长、教师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号。组织专家适时开展抽查与指导。依托项目管理机构,对于跨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学员反映的情况,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第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激励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参训人员遴选和资格审查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教师培训(企业实践)学时(学分)计算办法,如实记录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实施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制。对本地区年度“计划”实施成效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细则,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整合优质资源,健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条件;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主动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参训教师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培训成果等日常情况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20%。按年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炼、转化、生成课程资源成果。加强安全教育,为参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支持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把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训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与本校教学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带动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作为“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项目主持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带动地方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统筹分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目标任务和开支范围,系统规划、科学设置“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经费使用标准,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2016-10-28)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 /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3-5-1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07-9-21)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8-8-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