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校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校长、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督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对照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方案,采取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评标准,提出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建立专家视导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保障项目有序、有效、顺利实施。设立项目咨询与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业院校及参训教师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按年度对各地、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结果予以公示,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10—66097715)、监督电子邮箱(fzc@moe.edu.cn),接受对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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