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4)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05/W020170510573299530342.doc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2017-5-2)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2015-1-10)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学技术部(2011-5-12)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科技部(2010-12-9)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2009-5-5)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7-1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