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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七章 经费投入

  第二十八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交通运输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单位内部资源整合,鼓励强强联合,与相关单位共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设立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运营和人才专项等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好事业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净收入。盘活闲置的仪器设备、装备、办公用房等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成效和面临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包括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五)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单位要制定激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等重要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第九章 人员兼职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出台科技人员兼职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并报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并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和兼薪,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十章 离岗创业

  第三十九条 单位要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科技人员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第四十条 离岗创业期间,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内,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离岗创业收入不受原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如实将收入报原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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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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