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食药监科〔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监管技术手段和方法等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成果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支撑机构(包括从事检验检测、标准、审评、审核查验、监测、评价、信息等方面工作的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法人和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本意见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还包括未能产生经济效益或者未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技成果,如标准、规范、补充检验方法、技术方案和研究方法等。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本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激励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依法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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