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改产业﹝2017﹞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要求,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集聚,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省份(根据行业设计规范,产能按照每年250天、每天两班计算。下同)。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已有产能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鼓励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发展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污染治理。严格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鼓励汽车企业做优做强。引导汽车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品牌附加值,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支持汽车企业科学制定投资规划,强化集团内部资源共享,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能利用率。鼓励汽车企业之间在资本、技术和产能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加快国有汽车企业改革步伐,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集中度。推动僵尸汽车企业退出市场。
二、 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四)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以下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3%;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现有乘用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明确跨细分类等投资项目核准条件。现有乘用车、商用车企业申请建设跨细分类(乘用车细分类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商用车细分类为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拟生产产品的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正向研发能力;拟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申请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拟生产产品技术水平先进。
申请新建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除符合现有规定外,拟生产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70千瓦,柴油发动机升功率应不低于50千瓦。
(六)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包括现有商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应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的要求。申请新建纯电动商用车企业(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完整的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拥有整车及驱动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及轻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建设内容包括高性能动力电池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整车(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生产体系;新建企业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和售后服务、运营监管等能力,拥有拟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所有权;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上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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