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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7年1月6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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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2016-12-2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1-11)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5-3-13)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4-11-18)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8-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7-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6-4)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7-9-27)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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