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3)

  (七)调整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 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

  (八)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努力使本地区汽车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四、 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和汽车生产准入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产品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条件,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效率。推动汽车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领域,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十一)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

  (十二)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意见的规定,健全核准、备案的规则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核准备案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汽车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7-4-6)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7-4-5)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3-7)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2017-2-20)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