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网办发文〔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3 各部门职责

  2.4 各省(区、市)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监测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结束

  5 调查与评估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6.2 演练

  6.3 宣传

  6.4 培训

  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7.2 技术支撑队伍

  7.3 专家队伍

  7.4 社会资源

  7.5 基础平台

  7.6 技术研发和产业促进

  7.7 国际合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等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有关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应对,另行制定专项预案。

  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2017-8-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14)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2020-4-1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