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7)
5.通过试验和计算报告表明符合性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申明其已经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6.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1.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2.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
3.该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4.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三)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第21.30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305条机构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关说明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说明文件中至少应当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307条质量系统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第21.137条的质量系统。
第21.308条质量手册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当可被局方接受的形式获取。
第21.30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会造成过重负担,则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设施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变更生产设施地点,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三)如果生产设施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第21.310条检查和试验
(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对设计保证系统、质量系统、设施、技术资料和任何生产的零部件的检查,并且目击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设施进行的任何检验或者试验。
(二)除非局方同意,申请人或者持证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证明其符合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要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
2.完成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之前,不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第21.311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颁发
(一)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零部件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即可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批准其按第21.308条所规定的质量手册生产该零部件。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零部件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的零部件制造人及其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设计批准依据,以及是否为关键件。
第21.313条有效期和转让性
(一)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其项目单有效期为二年。
(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14条适航批准
除局方要求检查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以下简称PMA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PMA件的适航批准标签。
第21.316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
(一)持续保持设计保证系统。
(二)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30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三)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四)确保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五)按照第十二章的要求为PMA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六)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符号或者局方接受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设施出厂的PMA件的任何部分。
(七)对于每一PMA件,可获取用于确定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需的设计资料。
(八)保管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相关文件,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九)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21.319条设计更改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一)设计更改的分类
1.对PMA件设计的“小改”是指对批准基础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2.对PMA件设计的“大改”是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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