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8)
(二)设计更改的批准
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小改。零部件制造人可以按照局方可接受的方式批准PMA件设计小改;
2.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进行的PMA件设计大改。在将设计大改纳入按PMA件的设计之前,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获得局方的设计大改的批准。
第21.320条质量系统的更改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一)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二)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21.35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章适用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的颁发,以及对相关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二)在本章中:
1.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局方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以下简称CTSO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标记对CTSO件进行标识。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零部件,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装机批准的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3.设计批准认可证是局方按照第21.371条的程序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设计批准。
4.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或者依据第21.371条规定的设计批准认可证生产的零部件均被视为经批准的CTSO件。
5.CTSO件制造人是指对生产的CTSO件(或者准备申请生产的CTSO件)的设计和质量,包括外购的零部件、工艺或者服务实施控制的人。
第21.352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人具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资格。
第21.353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已经表明或者正在表明具有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一份符合性声明,申明申请人已经符合本章的要求,并且CTSO件符合其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
2.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3.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二)如果预计要按照第21.369条进行一系列CTSO件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列出CTSO件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或者编号或者两者组合的尾缀。
(三)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四)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第21.35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
第21.355条机构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相关说明文件,以表明其组织机构如何确保符合本章的要求。说明文件中至少应当描述组织机构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质量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质量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关系。
第21.357条质量系统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第21.137条的质量系统。
第21.358条质量手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份描述质量系统的手册供局方评审。该手册应当可被局方接受的形式获取。
第21.359条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一)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会对局方造成过重负担,则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设施取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变更生产设施地点,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如果生产设施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CTSO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第21.360条检查和试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对设计保证系统、质量系统、设施、技术资料和任何生产的CTSO件的检查,并且目击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设施进行的任何检验或者试验。
第21.361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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