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5)
第21.631条对适航证件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证件规定范围飞行的处罚
在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飞行证失效情况下或者超出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飞行证规定范围飞行的,由局方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章附则
第21.701条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对证件持有人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21.702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3号)同时废止。
总共2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