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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5)

第21.631条对适航证件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证件规定范围飞行的处罚

  在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飞行证失效情况下或者超出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者特许飞行证规定范围飞行的,由局方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章附则

第21.701条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对证件持有人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21.702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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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3-15)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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