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

  2.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不视为其活动发生变化:

  (1)融资结构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其赚取收益和发生费用的活动。

  (2)计划出售业务线,即使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持有待售类别。出售业务线计划未来可能改变其活动并导致重新评估,但它不影响当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确认的负债。

  (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统一会计政策的豁免

  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2021年1月1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行。

  三、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一)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

  2.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3.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后,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在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之前的每个年度财务报告期间披露以下信息:

  1.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事实;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三)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重新评估后,开始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重新评估的理由;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四)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两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和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与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2.除上述1之外的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包括:

  (1)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在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账款),可将其账面价值视为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同时,公司应当考虑披露的必要详细程度,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

  (五)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1中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信息,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类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1.按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2.在报告期末不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六)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尚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的与集团内某个主体相关的任何公开可用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信息。例如,企业集团内某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执行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