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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3)

  (七)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选择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调整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八)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对企业具有重要性的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而不是企业在这些金额中的份额。

  2.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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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7-6-12)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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