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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7)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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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1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28)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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