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8)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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