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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10)
家具(折叠的除外) 自重加两倍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麻袋、塑料袋除外)
注:自重加两倍是指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表2 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分类 编号 货物及集装箱名称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进口 出口
货物 1 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重量吨 1.40 0.70
体积吨 0.90 0.45
2 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重量吨 6.60 3.30
体积吨 4.40 2.20
3 其他货物 重量吨 3.30 1.65
体积吨 2.20 1.10
集装箱 4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箱(20英尺) 40.00 20.00
箱(40英尺) 80.00 40.00
5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箱(20英尺) 80.00 40.00
箱(40英尺) 160.00 80.00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编号 分类 适用范围 计费单位 费率(元)
1 货物 沿海港口 重量吨 0.50
内河港口 1.00
沿海港口 体积吨 0.25
内河港口 0.50
2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沿海和内河港口 箱(20英尺)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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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2-2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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