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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4)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 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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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2-2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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