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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5)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六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55000元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30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七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十八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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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12-29)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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