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9)
第十一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货物。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五十一条 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五十二条 对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对军事运输的港口作业收费,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负责军事运输的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头(条、只)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头(只)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个 30
鱼苗(秧、种) 立方米 800
其它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立方米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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