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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2)

  (十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合理确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公证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公证质量。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议事规则、合作人权利义务、财产归属、终止与清算等事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责任。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司法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

  (十六)加强工作协调。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要求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聘用制度、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称评定制度,继续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经费保障。

  (十七)稳妥推进改革。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完善改革过渡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区公证机构改革,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做好改革后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承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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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司法部(2017-7-5)
·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 / 司法部(2017-7-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办公厅(2017-7-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7-6-29)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6-16)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 司法部(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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