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2)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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