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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2)
  (十)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支持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林业致富带头人。优化财政支林资金,把一部分资金用于林业职业农民、特别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十一)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标投标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组织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三)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各地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服务活动,创新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林业教产学研一体化林业技术推广联盟,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
  (十五)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十六)探索林地使用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要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保险服务、科技支撑等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
  (十九)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可复制模式。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宣传引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和新典型,营造全行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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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6-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2016-1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16-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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