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重要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管,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五章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主动开发、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满足各方面对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开发,以方便检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子档案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对已完成数字化的档案,其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
网络利用档案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上网文件、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把涉密文件和档案传输到非涉密或密级不符的网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专业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本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执行。
人事、会计等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