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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7年第1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通过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规程所称“各单位”,包括接入应用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的各级地方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诉讼与信访分离;

  (三)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民政部信访办公室(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访办)在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群众信访事项;

  (二)承办、协调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三)指导、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

  (四)研究分析并定期通报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承办部信访办通过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督办本地区民政系统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正常开展。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信访信息及数据。



第三章 部信访办的登记和受理办理

  第七条 部信访办收到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登记录入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

  第八条 登记时应当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身份、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产生信访事项的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信访过程等。

  留有手机号码的信访事项,应当准确登记手机号码,以便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告知或回复等。

  对初次来信或来信人相同而所提信访事项不同的来信,须将原信扫描存入系统。

  对采取走访或者来电形式的,应当认真听取来访或来电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或者来电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九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当进行判重。如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与系统中已登记过的另一信访事项均相同,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同一信访事项有多条记录的,选择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作为“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的已登记事项有不规范或不齐全的,应当修改、完善相关项目和概况。

  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判定为信访人本人反映的重复信访事项。

  第十条 根据民政职能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处理):

  (一)对民政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二)信访人已向县、市、省级民政部门反映问题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理(处理)的。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告知、回复:

  (一)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初次信访事项和未曾出具告知书的重复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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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民政部(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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