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者仍不断重复信访且有正当理由的信访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等,可以纳入实地督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下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录入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公开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的非涉密署名的求决类来信、来访、网上投诉事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应当在民政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分级转交日期,有权处理单位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当通过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向信访人手机发送查询码,告知信访人凭查询码进行查询评价。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通过注册账户登录,查询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直属单位的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未明确规定的日期,均为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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