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0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7年7月3日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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