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加强人员配备,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14日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我国境内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提出的干扰投诉;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代表国家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监测和定位,必要时协助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干扰相关工作。
第四条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五条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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