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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5)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取得的相应使用许可中未确定频率使用期限的,如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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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28)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8-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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