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3)
(三十一)年度报告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出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的履行、实施等具体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监督管理
(三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单位及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任何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转让科技成果或擅自获取成果转化收益。
(三十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和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现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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