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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

  

对于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的,投诉人应就受干扰频率和台站履行必要的国际协调或国际登记工作,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的违规发射干扰投诉除外。

  

第六条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

  

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在具体干扰查找过程中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接到干扰投诉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投诉要求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第九条对于投诉人未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定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将初步定位结果按要求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转交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后续干扰查处工作。

  

对于投诉人已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定位确认,同时安排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后续干扰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于干扰源在境内的,由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依法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见附件2)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对于干扰源在境外的,投诉人应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对不同干扰类型的投诉要求,填写违章报告(附录9)或有害干扰报告(附录10),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外干扰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查处。

  

在干扰查处工作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协调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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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28)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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