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三条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干扰查处结束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通过军地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附件2: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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