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
参评“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奖项,一般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省级民政部门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7个自然日。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官网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第十七条 民政部一般于9月5日举办“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已经获得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
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十九条 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参评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不再允许该单位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
第二十条 “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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