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司法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任职条件

  司法部公职律师是司法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律参谋和法律帮手,为司法部重大决策、立法以及诉讼等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条件为:

  (一)部机关公职人员;

  (二)在部机关正式工作满3年,且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部机关公职人员,具备《意见》规定条件,经司法部考核合格的,担任司法部公职律师。

  三、工作职责

  依据《意见》相关规定,司法部公职律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司法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有关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受司法部委托,从事其他律师法律服务。

  四、权利义务

  司法部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部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司法部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产生程序

  司法部公职律师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人选推荐。由政治部通知各司局推荐1名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人选,并提交公职律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二)资格审核。法制司协助政治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律公司对推荐人选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拟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

  (三)人员审批。律公司将拟担任司法部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部审批。

  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部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将公职律师办案经费列入项目支出。


相关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7-15)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5-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12-1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