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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7〕43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

为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实际,就建立保监会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职责范围

(一)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任职申请: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系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正式在编公职人员;

3.在保监会系统中工作2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4.最近2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5.品行端正,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无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宜从事法律工作的情形;

6.中国保监会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职责范围。

1.参与保险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2.为重大决策、重大监管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所在单位要求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职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给予执业相关保障;

4.公职律师从原单位离职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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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司法部(2016-1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7-15)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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