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7〕43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
为在保险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实际,就建立保监会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职责范围
(一)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任职申请: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系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正式在编公职人员;
3.在保监会系统中工作2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4.最近2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5.品行端正,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无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宜从事法律工作的情形;
6.中国保监会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职责范围。
1.参与保险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2.为重大决策、重大监管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所在单位要求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职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给予执业相关保障;
4.公职律师从原单位离职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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