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探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得到了稳步提升。同时也要看到,在平台建设中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平台体系不够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有待进一步拓展、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延伸至基层,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整合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和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
(一)名称和服务场所
县(市、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统一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县(市、区)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在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公民法律服务需求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单独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委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发挥好村(居)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作用。
(二)功能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实体平台基本职能和拓展职能,均要注重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并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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