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发通[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十三五”时期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是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在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惠、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多谋残疾人之利、多解残疾人之忧、多急残疾人之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更快发展。

  二、明确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到2020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

  1.健全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健全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础上,根据残疾人法律需求,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引导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向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场所延伸。做好与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业务衔接,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为残疾人提供在线咨询解答、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服务投诉等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借助“12348中国法网”及移动客户端、“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平台,为残疾人提供融合电话、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服务。在“12348中国法网”主页上集成文字大小控制、页面色彩对比、语音朗读等辅助工具,实现网站无障碍浏览,为残疾人从网上获取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12348中国法网”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残联网络平台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的对接,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残疾人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2.增加服务供给。拓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鼓励为残疾人就学、就业、医疗、保险、救助、托养照料、康复、灾害及事故致残鉴定和监护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促进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倡导志愿助残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调查,为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和提供精准服务奠定基础。推动将残疾人社保、康复、教育、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及贫困残疾人脱贫等基本民生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使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服残助残、残疾预防及康复的意识与能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 “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涉及残疾人执法、服务过程中做到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设计制作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法律教育产品,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 司法部(2017-8-2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