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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五条 考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淘汰机制。对考评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和条件建设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年度测评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或五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取消资质。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科群,调整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农业部xx重点实验室”,英文译名为“Key Laboratory ofxx,Ministry ofAgri-culture”;科学观测实验站统一命名为“农业部 xx科学观测实验站”,英文译名为“ScientificObservation and ExperimentStation ofxx,MinistryofAgriculture”。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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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 / 教育部(2015-8-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25)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4-5-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7)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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