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 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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