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科字〔201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提升局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对局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的依据。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林科发〔2015〕1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引导局重点实验室产出重大成果为宗旨,对局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开展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科技司主要职责: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学科领域成立专家组,接受评估申请,审核评估报告,按照程序公布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拟定评估方案,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平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局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评估,认真准备,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 / 教育部(2015-8-20)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4-5-6)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2009-9-27)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11-2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