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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2)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程序包括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结果公布。
第七条 各个局重点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评估材料,材料重点包括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和主要佐证材料等。成果应当由局重点实验室人员完成,论文应当署名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提出现场考察重点。
第九条 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实地对局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包括:听取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汇报、代表性成果汇报,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要对评估期限内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局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局重点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局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组须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局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评分,经商议后形成评估意见,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在完成全部现场考察后,采取集中开会评议的形式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议依据现场评估意见和评分情况,听取专家组对现场考察情况介绍,形成评估分数,确定评估结果,并由专家组汇总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布。

第三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定量评估主要对局重点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科技产出、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条件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可量化内容进行评价;定性评估通过对局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目标与方向、研究成果与学术水平、团队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验条件与实验室管理等非量化内容进行评估。通过定量与定性评价考核评估局重点实验室的成绩与综合实力。
第十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具体指标及赋值见《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
第十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与定性结果满分各100分,按7:3权重计入综合评估结果,满分100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结果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75(含75)—90分为合格;60(含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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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 / 教育部(2015-8-20)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4-5-6)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2009-9-27)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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