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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3)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局重点实验室,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进行通报并给予2年时间整改,并接受2年后的中期评估。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将其调整出局重点实验室目录。5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局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对该局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参评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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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 / 教育部(2015-8-20)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4-5-6)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2009-9-27)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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