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进一步健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9日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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