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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3)


第十条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采取的处置措施不服的,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置决定的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鼓励相关单位以行业自律或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并对处置行为负责,监测与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未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采取网络安全威胁处置措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进行约谈或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与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4月13日印发的《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和2011年12月9日印发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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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4-13)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1-10)
·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2016-6-6)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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