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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4)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要求的公示公开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非油气矿业权配号时,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将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自动关联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油气矿业权的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同步废止。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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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7-6-24)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5-8-2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5-8-24)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5-1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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