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7)
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第九十六条 辩护律师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了解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调取、播放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以及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三)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十)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十一)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十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十三)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诉人提出在案证据材料中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律师、公诉人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九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适用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有关规范。
第一百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
(四)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供述是否前后一致;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常理,有无矛盾;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七)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
(四)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
(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七)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对物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是否为原物;
(二)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五)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六)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七)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八)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书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是否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
(三)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为真实;
(六)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七)书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部收集;
(九)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十)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